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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整治【二】先审批后设置这些需要拆除→广告气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5 78 次浏览

  “南阳为啥到处都在拆除户外广告牌?”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商家、市民,就南阳市的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表达了关切。为回应市民关切,我们梳理了南阳市户外广告牌拆除的必要性、南阳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南阳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南阳户外广告拆除进展。市民如有其它意见或者建议,欢迎随时向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馈。

  目前,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理,主要依据是2010年12月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广告气模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设置者在发布广告前,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广告气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气模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第二十四条依法按照拍卖、招标程序确定的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广告气模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由有关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设置的公用设施所形成的广告泊位的出让,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5、出入市口大型户外广告塔(牌)的高度不得超过22米,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广告设施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米。对达不到标准的,根据各自职责,坚决予以拆除;

  1、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除清理工作;4月30日前凡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违反规定、不予积极配合的单位,将列入文明单位管理负面清单。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照整治标准,实施一店一牌,亮化美化,规范设置。

  整治户外广告,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安全,为了城市形象,其效果,既需要城市管理部门的强力推进,也离不开广大商家、广告气模市民的理解、支持。人人都是城市管理的主人翁,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与城管部门携起手来,广告气模共同缔造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